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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二审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22-06-17 01:55:51 阅读: 来源:铁丝网厂家
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二审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右)昨日在庭审时表示,对欺诈发行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图片来自中国证券网

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开庭审理,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值得注意的是,昨天的庭审中,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事件

欣泰电气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欣泰电气是A股市场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首家上市公司。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分别构成欺诈发行和虚假披露行为,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不服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驳回欣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8月25日欣泰电气已被摘牌,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系统交易。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欣泰电气无法重新上市。

庭审

证监会称欣泰电气不具有从轻情节

欣泰电气称,其行为不符合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欣泰电气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也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其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涉案行为能够被最终认定为违法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欣泰电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在庭审中表示,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该案将择期宣判。

声音

黄炜: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严重违法行为

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在本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一、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二、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三、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聚焦

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昨天的庭审中,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五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公开资料显示,黄炜是法学博士,1989年1月在司法部参加工作,2001年2月起历任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法律部副主任、法律部主任、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等职务。2015年2月,黄炜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证监会官方网站显示,证监会主席助理属于证监会领导序列。

北青报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虽然已经较为常见,但省部级以上的官员出庭应诉现象却并不多见。2016年4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村民告贵州省政府的行政诉讼中,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这也是当时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李铁柱刘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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