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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妻闹矛盾男子竟砍伤路人获刑九年-【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9 01:24:35 阅读: 来源:铁丝网厂家

因与妻闹矛盾男子竟砍伤路人获刑九年

钦浪网讯 (晨报记者 黄荣友 通讯员 赵子钦)湖南省一名70后男子陈羽林(化名)因夫妻矛盾,在妻子回钦州娘家居住时欲将其追回,在多个部门调解无果后,陈羽林持刀行凶致两人轻伤。前不久,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陈羽林有期徒刑九年,分别赔偿两被害人损失35111元和7083元。陈羽林不服上诉,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羽林是湖南绥宁人,因与户籍在广西钦州的妻子有矛盾,妻子离开他和孩子回娘家居住,他在精神上受到刺激。2012年,陈羽林来到钦州,找了当地派出所、政府、法院等部门要求解决其与妻子间的纠纷,但均无果。自此,陈羽林怨恨之下,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

2012年8月7日,陈羽林因扰乱社会治安被行政拘留三天,提前释放。然而,在当天15时许,陈羽林在钦州市子材西大街一卖肉摊点抢走了一把菜刀,开始计划杀人以报复社会。晚上21时许,陈羽林在钦州市滨江路进喜园内看见刘光辉和黄倩文(均为化名)坐在石凳上聊天,便产生杀害刘、黄两人的念头。陈羽林持菜刀冲上前,朝刘、黄两人的头部、背部连砍十刀,两人受伤后逃离,陈羽林未去追赶。刘、黄两人休息一会后,借群众的手机报了警。公安民警接报案后,赶到现场将陈羽林抓获。

经法医鉴定,刘光辉、黄倩文已构成轻伤。另经鉴定,陈羽林作案时和归案后均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前不久,原判钦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依法还应承担被害人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然而,陈羽林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不当,要求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行为特征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上诉提出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在公共场所持刀砍杀无辜,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罪刑相适,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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